首页
关于协达
企业简介
发展历程
企业文化
荣誉资质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在线地图
在线留言
协达服务年
渠道申请
产品服务
数“智”公卫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
公共卫生健康监测管理
智慧卫监综合监管服务
全生命周期智慧实验室管理
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
VR智能培训管理系统
移动手持终端
放射卫生检测系统
“双热”应急快速处置系统
爱国卫生管理
智慧慢性病管理平台
数据中台管理
职业卫生检测系统
公共数智检验管理平台(LIMS)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人工智能应用管理(AI)

新闻资讯

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30      浏览量:334      发布人:协达科技

国疾控监测发〔202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

为全面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疾控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2612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26年版)

为建立健全我国智慧化多点触发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传染病疫情报告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指导。

1.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组织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情况,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实施计划,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指导与评价,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4.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部署应用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以下简称前置软件)。

5.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甲类或按照甲类管理及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和内容。

6.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调整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种和内容,并报国家疾控局备案。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指导、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协助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制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指导方案等。

(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动态监测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

(3)负责对重点传染病发生、流行及分布进行监测,预测流行趋势,开展风险评估,报告异常情况。

(4)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应用的改进完善,为省级相关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6)定期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评估。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指导、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2)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动态监测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

(3)对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传染病发生、流行及分布进行监测,预测流行趋势,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的维护和技术支持,对行政区域内部署前置软件的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6)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情况的评估将发现问题线索移交卫生监督机构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审核暂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报或指导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代报传染病信息。

(三)卫生监督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委托,依法对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检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以及履行疫情报告及报告质量控制情况。

2.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职责情况以及主动收集疫情信息,分析、调查、核实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情况。

(四)医疗机构。

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

1.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公共卫生科、临床科室等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2.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

3.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兼)职人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

4.开展网络报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传染病信息报告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实现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间传染病信息互联互通,保障信息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5.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6.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反馈。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质量评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并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暂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责任报告单位代传染病信息。

(五)其他机构。

1.采供血机构对献血人员进行登记,按《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最终检测结果为阳性病例进行网络报告。

2.检验检测等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信息。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报、漏报传染病疫情。

(二)报告病种。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调整的乙类、丙类传染病;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甲类传染病和需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

5.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行政区域内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6.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暴发、流行的传染病。

7.国家疾控局确定需重点监测的其他传染病。

(三)诊断与分类。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及时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四)登记与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EMR)、电子健康档案(EHR)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

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功能,与前置软件实现数据交互。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见附录)的要求,生成电子传染病报告信息,通过前置软件等采集手段报告。

(五)信息报告要求。

1.传染病报告信息填写。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病历系统,且应包含《传染病报告卡》必填内容,可采用医院电子病历系统或使用前置软件补全信息填报,内容须完整、准确,填报人使用符合国家统一认证标准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因传染病死亡的病例要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

2.传染病专项调查、监测信息报告。

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调查、报告和监测的传染病,应在本规范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六)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首诊负责制。《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明确诊断后,填写完整信息,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代为填写。

1.传染病信息实行网络报告。方式包括通过前置软件确认上报,或网络直报系统在线报告;暂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由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报告,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报单位。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诊断后报告。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传染病报告。

(七)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时,或发现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传染病网络报告。

对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传染病网络报告。

对需重点监测的其他传染病按照相关方案要求执行。

暂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及时向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至报单位。

三、报告数据管理

(一)审核。

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须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信息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需确认的信息及时向填报人核实。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对行政区域内需确认的信息及时向报告单位或报告人核实乙类、丙类传染病报告信息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确认

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报告信息,省级、地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确认,同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电话等方式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订正。

责任报告单位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因该病死亡或填报信息错误时,应严格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及有关要求,由该责任报告单位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实行专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应当在24小时内订正。

(三)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

(四)重。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对行政区域内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医疗机构每日对本单位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

四、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一)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资料以国家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高传染病数据分析利用水平。

(二)国家疾控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信息。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动态监测,须按周、月、年等进行动态分析报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每周进行传染病报告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疫情分析结果以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并反馈到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行政区域内疫情分析结果反馈到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

(五)毗邻的以及相关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信息、风险评估结果和措施建议。

(六)信息利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传染病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等,共享并综合应用相关数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五、资料保存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传染病信息资料的保存和备份,可通过下载传染病报告信息进行永久保存。暂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其传染病报告信息由报单位下载保存,并生成登记备案表反馈原报告单位。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传染病报告信息视为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须做好备份工作。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传染病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电子档案管理。

六、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一)涉及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发生需求变更和功能调整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风险评估,报国家疾控局批准后实施。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信息报告相关系统用户与权限的管理,应根据网络安全第三级等级保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制度,建立分级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号安全管理。

(三)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障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四)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实施传染病报告功能时,应通过身份鉴别和授权控制加强用户管理,做到其行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

(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信息系统使用人员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六)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建立传染病数据使用的登记和审核制度,不得利用传染病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对外泄露传染病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

七、质量控制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要求限期改进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质量控制要求,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工作指导与评估。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

         文章来源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原文连接:https://www.ndcpa.gov.cn/jbkzzx/c100014/common/content/content_2016776107086745600.html)


立即与协达科技客服对话

0791-86730561/86730560

您也可进行在线咨询或预约项目顾问

隐私条款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